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第六章 职业教育第六十三条有效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的重要方式。实施职业教育应当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坚持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坚持以促进就业、适应产业发展需求和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为导向,着力培养学生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