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第五章 普通高等教育第五十七条有效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在研究方向、组织形式、经费筹措和使用、服务方式等方面享有自主权。高等学校可以通过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企业、与企业事业组织联合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培训科技人员、开展经济技术咨询服务、选派教师和科技人员到企业事业组织兼职等形式,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