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配足配齐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处分的;

(三)有吸毒、赌博、酗酒、家庭暴力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的;

(四)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

(五)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

(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