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前教育第二十一条有效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儿童,尊重个体差异,注重习惯养成,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良好的适宜幼儿成长的教育环境,使学龄前儿童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禁止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