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和自治区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在学校传播宗教、发展教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