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教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一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