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以各类考试、竞赛、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成绩或者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的;

(二)通过面试、评测等选拔学生的;

(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的;

(四)招生录取和分班情况没有进行公示的;

(五)没有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和减轻学生作业负担规定的;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和课外读物的;

(七)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的;

(八)没有按照规定开展课后服务的。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