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第一百零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教学评价标准和体系,禁止下列行为:(一)下达升学指标或者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二)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三)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四)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