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