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