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一)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