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三条有效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