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二条有效学校实行教师绩效考核制度。学校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