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校园及周边安全,为学生、教师和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创造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