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校园及周边安全,为学生、教师和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创造良好环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