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十五条有效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报送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师资和经费保障、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等,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