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十三条有效学校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学校采取措施,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