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章 学生第十一条有效具有本省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学区,确定和调整公办学校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不得违反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招生。公办学校不得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