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四章 认定登记和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合同,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