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省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未经认定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技术交易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自愿原则。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