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三章 技术市场秩序第十四条有效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的;(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技术权益的;(三)冒充专利技术的;(四)作虚假广告宣传的;(五)以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签订技术合同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