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墙保护范围内的绿化应当与城墙景观、环境生态相协调。

城墙保护范围内不得种植危害城墙安全、影响城墙景观的植物。现有植物危害城墙安全、影响城墙景观的,应当移栽、修剪或者清理。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