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城墙保护范围内的绿化应当与城墙景观、环境生态相协调。城墙保护范围内不得种植危害城墙安全、影响城墙景观的植物。现有植物危害城墙安全、影响城墙景观的,应当移栽、修剪或者清理。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