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要求,与城墙风貌相协调。已经存在的超过规划高度的建(构)筑物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应当降低到规划规定高度以下。

在城墙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临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抄告临海市文物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