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府城墙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墙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确需改建、扩建的,必须保证城墙的安全,并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前款规定的建(构)筑物影响城墙安全或者历史风貌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依法征收,并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