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辅警的管理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