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辅警工作的领导,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人员经费、日常管理和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