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辅警工作的领导,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人员经费、日常管理和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