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五章 管理监督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购买、持有和使用辅警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