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购买、持有和使用辅警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