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信息,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四)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五)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六)曾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七)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八)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