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区境内发掘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确需运出区外研究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