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