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