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