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鼓励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