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对一般性问题线索的处置,可以采取谈话方式进行,对监察对象给予警示、批评、教育。谈话应当在工作地点等场所进行,明确告知谈话事项,注重谈清问题、取得教育效果。

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