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一节 一般要求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立案后可以采取讯问、留置、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措施。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依法执行。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开展问责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相关监察措施。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