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二百六十三条已修改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监察法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决定其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调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二百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