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二百六十二条已修改对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二百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