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二节 国(境)内工作第二百四十一条已修改监察机关追逃追赃部门统一接收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外逃信息。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外逃人员,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建立案件档案。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二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