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二节 国(境)内工作第二百四十条已修改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发现监察对象出逃、失踪、出走,或者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被转移至境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有关信息逐级报送至国家监察委员会国际合作局,并迅速开展相关工作。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二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