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二节 监察监督第十七条已修改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