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一节 线索处置第一百六十九条已修改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依法接受。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管辖的,依法予以受理;属于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予以转送。监察机关可以向下级监察机关发函交办检举控告,并进行督办,下级监察机关应当按期回复办理结果。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一百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