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五节 限制出境第一百六十四条已修改限制出境措施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到期自动解除。到期后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措施的,应当按原程序报批。承办部门应当出具有关函件,在到期前与《延长限制出境措施期限决定书》一并送交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一百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