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五节 限制出境第一百六十三条已修改监察机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当出具有关函件,与《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决定书》一并送交移民管理机构执行。其中,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附《边控对象通知书》;采取法定不批准出境措施的,应当附《法定不准出境人员报备表》。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一百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