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二节 鉴定第一百五十条已修改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鉴定:(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一百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