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第一百三十八条已修改勘验检查应当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主持,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参加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勘验检查现场、拆封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现场情况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并由勘验检查人员签名。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一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