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第一百三十七条已修改依法需要勘验检查的,应当制作《勘验检查证》;需要委托勘验检查的,应当出具《委托勘验检查书》,送具有专门知识、勘验检查资格的单位(人员)办理。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一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