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八节 搜查第一百一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需要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协助采取搜查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请同级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提请协助时,应当出具《提请协助采取搜查措施函》,列明提请协助的具体事项和建议,搜查时间、地点、目的等内容,附《搜查证》复印件。需要提请异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搜查措施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向协作地同级监察机关出具协作函件和相关文书,由协作地监察机关提请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0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