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退役军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就业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