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完善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并按照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见习工作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