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并依法对企业和相关人员给予税收优惠。对残疾人和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按照规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