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订立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