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十六条有效双方协商代表在平等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拟定议题;(二)确定时间、地点;(三)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意见;(四)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五)共同确定记录员。议题可以由提出协商的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指派的代表共同起草;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守秘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