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双方协商代表在平等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定议题;

(二)确定时间、地点;

(三)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意见;

(四)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共同确定记录员。

议题可以由提出协商的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指派的代表共同起草;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守秘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